咨询热线

026-229447579

网站公告

诚信为本:市场永远在变,诚信永远不变。

联系我们

026-229447579

地址:河南省濮阳市永德县李化大楼57号
手机:18181339220
传真:+86-123-4567
邮箱:admin@greeklawservices.com
第五系列>>当前位置: 首页 > 景观展示 > 第五系列

青少年犯罪也必须负的刑事责任有哪些?“bob官方网站”

时间:2023-11-21    点击数:

本文摘要:青少年犯罪也必需胜的刑事责任有哪些?

青少年犯罪也必需胜的刑事责任有哪些?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:已剩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该胜刑事责任。已剩十四周岁反感十六周岁的人,罪蓄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丧生、强奸、偷窃、贩卖毒品、纵火、发生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该胜刑事责任。

已剩十四周岁反感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。因反感十六周岁未予刑事惩处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适当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
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他我们,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(未成年人),转入“几乎胜刑事责任”年龄段;犯罪时已剩十四周岁反感十六周岁的青少年(未成年人),只有违反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,才分担刑事责任,被称作“比较胜刑事责任”年龄段;犯罪时反感十四周岁的少年(未成年人),根据罪刑法定原则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的精神,为“几乎无刑事责任”年龄段。


本文关键词:bob官方网站

本文来源:bob官方网站-www.greeklawservices.com

网站首页 bob官方网站 资讯中心 bob官方网站 景观展示 园林规范 优秀案例 客户留言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
电话:026-229447579    传真:+86-123-4567    地址:河南省濮阳市永德县李化大楼57号
Copyright © 2009-2023 www.greeklawservices.com. bob官方网站科技 版权所有    ICP备65581277号-9